“恒特软件”《用户协议》

 

  为保障用户、软件开发者和本站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用户在本站定购共享软件,均被视为已经同意本协议。否则,用户应拒绝支付相应注册费。

  一、定义

  1.1 用户,指共享软件的使用者。

  1.2 软件开发者,指共享软件的作者。软件开发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3 共享软件,是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销售的享有版权的软件。用户可以从各种渠道免费得到它的拷贝,也可以自由传播它。用户总是可以先使用或试用共享软件,认为满意后再向作者付费;如果用户认为它不值得花钱购买,请停止使用。

  1.4 支付注册费,指用户向软件开发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该软件相应版本的使用授权。用户获得使用授权后,只能在一台计算机中安装和使用。当用户需要在多台计算机中使用该软件时,必须购买相应数量使用授权。

  二、服务方式

  2.1 共享软件的取得
    用户可以从包括(但不仅限于)因特网、BBS、光盘、商业发行渠道等各种方式获取共享软件,包括免费下载、购买光盘、软盘等载体而获得。用户获得共享软件的方式应该是免费的,即使是通过购买光盘、软盘等载体的方式获得,也不能视为已经获得该软件的使用权。例外: 当相应载体是由软件开发者或开发  者指定的权利人制作,并明确说明获得该载体即被视为获得该软件的使用授权。

  2.2 共享软件的注册
    共享软件在未注册之前,相应的软件功能可以是完全的,可以是限制性的。软件功能限制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功能不完全、有使用期限等。用户在先试用共享软件,认为满意后,可以通过本站向软件开发者付费。用户付费后,即成为注册用户。根据相应共享软件开发者的承诺,注册用户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包括:升级、技术服务、疑问解答等。用户付费成功后,软件开发者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发送注册码或用其他方式完成对用户的服务。

  2.3 共享软件的服务
    共享软件的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由软件开发者负责。注册用户在使用相应软件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该认真阅读相应软件包中的文档。如果注册用户所提问题已经列举在文档中,软件开发者可以拒绝回复。用户在支付注册费时,购买的仅仅是相应软件的当前版本的使用授权。
  
  三、付款和发票出具

  3.1 支付注册款
    用户可以使用包括信用卡在线划款、邮局汇款、银行电汇、直接到本站交费等方式向软件开发者支付相关共享软件注册费。用户明白,本站是相应软件开发者的代收费人,向本站支付费用应视为等同于直接向软件开发者支付费用。

  3.2 发票的出具
    软件开发者向用户发送注册码之后,用户可以从本站获得发票。发票的寄送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也可直接到本站领取发票。

    例外: 使用中国电信“互联星空支付平台”支付注册款的用户,用户的发票由中国电信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来自于用户的163帐号或宽带帐号,用户发票体现于在中国电信所交费用时中国电信向用户提供的发票)。

  四、有限担保责任服务担保
    用户付款成功后,软件开发者应在24-48 小时内向用户发送注册码或用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当用户划款成功七个工作日之后,软件开发者仍然没有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用户可以直接向本站要求索回全部注册款,退款费用由本站承担。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退款的,退款中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例外: 当用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发生退信、用户恶意欺骗及其他非软件开发者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则不受本条限制。

  五、法律适用

  5.1 用户如不同意本协议,请不要支付注册费。成功支付注册费的用户,将被视为同意本协议。

  5.2 本协议适用且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协议未列举之款项,均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要求。本条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

  5.3 本协议最终修订日期: 2003-12-08
         修订历史: 2001-12-01